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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的说明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4/08/27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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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229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王  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为202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作为提案人。在市政府高度重视、高层推动下,联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研究、认真论证,已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机动车停车管理缺乏治理法律依据。2010年出台《阜新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阜新市83号政府令)已废止,目前我市缺乏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城区停车场的审批管理不规范、多头审批、私自圈占公共用地以及违规收费的现象。

(二)机动车停车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市区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突出,部分商圈超市周围无法满足居民基本停车需求。

(三)机动车保有量快速递增,出台适应本市现实情况的停车条例,挖掘停车资源潜能,利用储备土地、闲置空地或自有空地设立临时停车场所,高效利用现有泊位,成为现实需要。

二、立法的可行性

2021年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住建发〔202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我市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提升停车资源开放和利用水平、严格停车设施运营管理和推进停车违法整治常态化、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规范停车设施收费管理秩序、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和促进城市更新提供了可靠的工作指引。

(一)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住建、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发改、交通、市场等多部门联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规范停车行为,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二)提升停车资源开放和利用水平。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停车共享责任,实施车位错峰共享,同时鼓励老旧小区改造时对空间重新合理规划,利用小区内较宽道路、小微地块、违建拆除地等施划停车位,增加停车资源供给。

(三)城市停车信息智慧共享。鼓励发展智慧停车,为建设智慧城市,运用大数据管理平台辅助停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停车泊位动态化管理。

三、起草过程

按照“联合起草 共同论证”立法模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开展《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论证工作。由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单位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共同对市住建局起草的《条例(草案)》初稿进行研究论证。经起草小组6次集中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而后开展了3次征求意见、1次赴沈阳市学习考察和在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问题比较突出的6个点位开展调研。按照会议精神,起草小组联合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行业经营主体、法律专家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经综合征求意见反馈及考察、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及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论证,1215日经第十七届市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

四、总体思路和立法原则

《条例(草案)》的起草以“明确职责,挖掘潜力,加强管理,智慧停车”的总体思路,按照简洁凝练、突出特色的立法标准,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作重复,创新引入智慧停车项目,用智能化手段合理规范停车行为。

《条例(草案)》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原则。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不违背立法原意,不突破上位法限制,同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文本的用语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推敲,力求做到表述精准、用语规范。二是坚持全面发展原则。《条例(草案)》以明晰部门职责、发挥规划、计划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为主,兼顾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三是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原则。在充分调研和讨论基础上,梳理出当前停车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住建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面向未来鼓励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发展,并明确了5条禁止性规定,使立法后的执行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条例(草案)》一是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的职责,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开放共享、市场运作、依法治理的停车管理工作格局(第一至四条);二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三是优化管理理念、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监督举报,优选合理的用车需求(第六条);四是推进停车管理、服务、执法智能化、信息化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二)提前规划、明确标准。《条例(草案)》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八条);二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应当包括设置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新能源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第九条);三是对停车设施包括的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居民小区停车位提出明确要求,配建停车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建筑物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规划补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公共停车场建设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路内停车位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道路具体状况等,可以合理设置路内停车位;居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优先出租给业主;可利用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第十至十六条);四是挖掘停车潜力,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对小区道路、绿地等空间重新规划,增加停车资源供给。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第十七条)。

(三)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草案)》一是明确停车设施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开办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具备的条件,如应具备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规划审批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第十九条);三是明确经营性停车设施审批实行内部备案制。市自然资源、市发改(物价)、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完成经营性停车场的规划、收费、营业执照等审批事项后,将审批材料抄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第二十一条);五是明确经营性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在制定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按规定执行免收、低价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六是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第二十五条)。

(四)明确禁止行为,细化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第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车辆时,禁止出现五类行为,首次明确需按方向指示规范停车(第二十七条)。对停车场经营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放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第二十九条)。三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停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四是对《条例(草案)》内的名词解释予以说明(第三十一条)。五是《条例(草案)》附则注明施行的具体日期(第三十二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72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  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统一审议工作,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按照“联合起草、共同论证”的立法工作模式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草案起草论证工作,充分尊重政府及其部门意见。20242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制委、法工委立即启动统一审议工作,通过阜新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市人大公众号等媒体就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38条。4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董彦超带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赴西安市考察学习机动车停车管理先进经验。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环资委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修改稿。61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董彦超主持召开《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立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并征询省人大法制委意见。613日下午,召开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统一审议草案。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627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现将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环资委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市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有的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为保障停车安全和交通安全,应当明确停车场建设要求。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有显著标志标识的无障碍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其他保障停车、交通安全的设备设施。”(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

三、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表述不清楚,应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四、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十二条与第十条内容重合,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保障行人安全,让行人有路可走,应增加退让人行道条款。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草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基本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应当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路内停车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有的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利用闲置土地建设临时停车场是丰富停车资源的有力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简化规划审批流程,提高临时停车场管理质效。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依法用于设置临时停车场。”(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七、有的法制委委员、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应规定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和管理者向主管部门备案,而非政府部门内部备案。同时,应明确备案材料、时限等,推进已有、新建停车设施的经营单位和管理者都依法备案。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条,并将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停车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土地权属证明;(三)规划审批手续(路内停车位除外);(四)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车位数量、设备清单等基本信息;(五)经营管理制度、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七)中标通知书或委托经营协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非经营性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自停车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停车设施基本信息。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补交相关材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八、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应明确免费停车时长。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其第一项修改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停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停车免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其第一项)。

九、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有关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在地方性法规中无需重复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十、经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论证,建议将《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101日。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并建议不设章。

综上,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72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  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7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形成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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