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重大事项决定 选举任免 代表工作
通知公告:
关于《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24 10:43:00
来源:  单位:  发布人:

 

 

关于《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3829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祝建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20214月,阜新市入选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市。20215月,中共阜新市委全面启动全市清洁取暖项目,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城区超低排放、集中供暖全覆盖,乡镇镇区集中供热,农村散户清洁取暖,在省内乃至全国率先创建零碳示范城市。202171日,市委、市政府印发《阜新市清洁取暖城乡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进一步明确清洁取暖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并提出通过立法方式促进清洁取暖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2022年将《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论证项目,2023年上升为年度立法初次审议项目。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审议过程

(一)制定依据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参考《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发改能源〔20172100号)以及阜新市有关政策文件。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采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起草、共同论证”的立法工作模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论证工作,明确了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单位、专门审议单位、统一审议单位的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条例(草案)》起草小组。202282日,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分别于2023216日、17日、18日召开3次会议,形成了《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20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对市政府22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轮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1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送审稿)》先后经第十七届市政府27次常务会议、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107次会议审议通过。714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

(三)审议过程

719日、2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并向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市人大环资委于83日召开全体会议专门审议《条例(草案)》。8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条例(草案)》。818日,按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向省人大法制委征求意见。8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立法时机和条件成熟,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提出应当尽快安排表决,进一步引领和规范我市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清洁取暖促进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各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了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第十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建议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并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17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条例》明确,为了有序促进清洁取暖,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清洁取暖工作,适用本条例。三是明确调整对象的概念。《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的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核能等清洁化能源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四是明确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清洁取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促管结合、用户可承受的原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清洁取暖推广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取暖促进工作。其他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取暖促进相关工作。(第四条)

(三)促进措施和后续保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清洁取暖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清洁取暖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二是建立规划及示范引领制度。《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能源发展、供热、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发布清洁取暖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使用指南等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洁取暖示范区建设。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引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率先使用清洁取暖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与清洁取暖示范镇、示范村、示范街创建。三是进行统筹分类实施。《条例》明确,市、县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清洁化能源在清洁取暖中的持续利用,充分考虑用户特点及需求,分类分步推广、改造、升级清洁取暖方式和措施。城市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方式,实现清洁取暖。乡镇、村等实行集中供暖的,采取生物质、电等清洁化能源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农村实行分散式取暖的,采取太阳能、电、生物质等清洁化能源方式,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实现清洁取暖。四是完善保障措施。《条例》明确了政策、资金支持;科技、运维保障和清洁化能源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清洁取暖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取暖促进工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清洁取暖促进工作提供金融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清洁取暖技术研究,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清洁取暖技术产品的研究、推广和利用。实施分散式清洁取暖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与清洁取暖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售后运营服务体系,健全清洁取暖24小时服务热线和管理平台,及时提供使用指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化能源供应和保障机制,支持清洁化能源项目建设,建立固定的生物质等清洁化能源供应点,保障清洁化能源质量安全、价格稳定、供应及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负荷需求,有计划地开展电网改造升级,满足清洁取暖用电需求。鼓励和支持清洁化能源就地消纳,提高清洁化能源供给能力,降低清洁取暖成本。(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明确禁止性规定和监管、考核机制

一是划定禁燃区。《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鼓励和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集中供暖项目,以及在用燃煤集中供暖设备、设施,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二是强化项目监管。《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实施分散式清洁取暖项目的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细化督查考核。《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界定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施行日期

《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对《条例》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论证,建议将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1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条例》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11日。(第十七条)

《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829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立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统一审议工作,按照“联合起草、共同论证”的立法工作模式,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草案起草论证工作。2023714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草案后,法制委、法工委立即启动了统一审议相关工作,并配合环资委做好专门审议工作。期间,法制委、法工委先后将草案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并向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83日,环资委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审议草案并提出审议意见。8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草案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各方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818日,按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向省人大法制委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各方意见,法制委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法制委提出的审查意见,法制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推进清洁能源在清洁取暖中的持续利用。法制委经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将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在清洁取暖中的持续利用,充分考虑用户特点及需求,分类分步推广、改造、升级清洁取暖方式和措施。”(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促进当地清洁化能源发展。法制委经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将草案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清洁化能源就地消纳,提高清洁化能源供给能力,降低清洁取暖成本。”(草案表决稿第十条第三款

四、市人大环资委提出,建议草案第十一条中“超低排放”的提法应与上位法相对应,统一标准。法制委经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集中供暖项目,以及在用燃煤集中供暖设备、设施,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五、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农村散户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管。法制委经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在草案中增设一条,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实施分散式清洁取暖项目的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管。”(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六、草案起草小组会议对《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论证,建议将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11日。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法制委已按上述意见修改并提出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
友情链接
沈阳人大 大连人大 北京人大 上海人大 深圳人大 重庆人大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辽ICP备08101333号-1
技术支持: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