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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答记者问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4/08/27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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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答记者问

 

2024826日,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72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7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10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率,近日,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制定背景。

答: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36万辆,其中主城区保有量约12.5万辆(截至2024620日,注册地在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开发区的小型机动车,不含挂外地牌照车辆以及电动三四轮车),而停车位仅9.8万个,停车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同时,一些车辆乱停乱放,停车秩序混乱,群众意见较多,是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一块短板。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论证项目。20231月,市政府将开展城市机动车停车立法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3515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29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增加停车资源供给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规划促实施。《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质效。二是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要符合配建标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三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四是强化停车位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道路具体状况等,可以合理设置路内停车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路内停车位进行评估、调整,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基本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应当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居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五是最大限度释放停车资源。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公众开放。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居住小区空间重新规划,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依法用于设置临时停车场。

(二)对规范停车秩序作出规定

一是对停车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停车设施内,未按照停车位标线、方向指示、停车时段等规范停车;(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未立即驶离;(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二是对妨碍机动车停放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三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置了罚责。《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对规范停车场建设,推进智能化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停车场建设标准。《条例》规定,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有显著标志标识的无障碍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其他保障停车、交通安全的设备设施。三是明确政府推进停车管理的智能化建设。《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机动车停车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四)对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本市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执行。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停车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机动车停车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五)对停车设施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停车设施管理原则。《条例》规定停车设施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原审批机关批准。二是明确停车设施需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已建、新建的停车设施的经营单位、管理者均需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三是规范停车收费。《条例》规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需公示。对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规定了免费停车和低价收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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