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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24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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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829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段艳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实施以来,我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获得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赞誉,被省政府评为营商环境改善明显的市(第三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进行了修订,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实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为更好适配上位法,我市应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责任导向,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法律约束力,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实现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目标。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市政府遵循“联合起草 共同论证”立法模式,共同推进《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论证工作。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同步成立了市人大、市政府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科室负责同志组成的《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多轮次集中修改,多层次沟通协商,推进起草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开展。

起草小组联合起草的《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稿共39条,不分章节。《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稿对外公示后,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221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针对有关单位反馈意见,起草小组集中进行修改,完成修改稿。市营商局同时将《条例》修订工作情况向省营商局进行了报告,得到了省营商局的指导。324日,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330日,起草小组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进一步修订。46日召开立法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会议并提出修订意见,起草小组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47日第三次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

起草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各阶段的调研论证成果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11次修改及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并经第十七届市政府27次常务会议、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107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不重复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旨在作为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不照抄照搬上位法,避免提倡性、宣示性条款,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照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提出的问题、省委巡视问题、自查发现问题和调研阶段反馈问题,聚焦市场主体特别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为解决阜新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三是对标先进。学习安徽省宿州市“小切口、小快灵、有特色”的立法理念,同时借鉴江苏省苏州市前瞻性强,创新做法多的特点,将我市历年来先行突破、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纳入法治化轨道,指导营商环境建设实践,充分放大改革创新成果价值;四是坚持责任导向。明确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五是坚持高位推动。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原《条例》共34条,《条例(修订草案)》共30条,17条与原《条例》有对应关系,删减17条,增加13条。删减的条款为已经不是我市主要问题和不适应新发展要求条款。《条例(修订草案)》按照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和决策监管的逻辑脉络阐述。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至四条为结构性条款,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第五至七条对依法决策、政策制定、市场准入进行针对性规范。第八至十一条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数字政府建设提出新要求。第十二至十八条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内容,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监管、降低生产要素、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科技创新、数字智造、人才引进。第十九至二十四条为法治内容,包括政府协议合法性审查、政府履约、联合执法、伴随式监督、包容审慎监管、公正司法、多元化解纠纷。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厚道阜新、改革创新、亲清政商关系条款。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为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为施行日期。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立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统一审议工作,按照“联合起草、共同论证”的立法工作模式,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202362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草案后,法制委、法工委立即启动统一审议有关工作,并配合财经委做好专门审议工作。法制委、法工委及时将草案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89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专门审议草案并提出审议意见。8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并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818日,按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法制委向省人大法制委征求意见。此后,法制委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分必要,修订时机和条件成熟,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提出应当尽快安排表决,加快在法治轨道上引领和规范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各方意见,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应当对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而非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三、有的法制委委员、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并非是或者不全是需要中介提供服务的单位。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李井岩和有的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引进人才政策不应仅局限于高层次科技型人才。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市场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由于草案第二十条第四款已涵盖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民事行为作出规定。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六、有的法制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岳桂红提出,应当加强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审查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推行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人大财经委提出,为了保障地方性法规制度设计的稳定性,不宜将正在探索实施的改革措施方面的名词作为条款内容。法制委经过充分论证,采纳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便利化。实行集成办、就近办、网上办等便利化方式。”(草案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推行行政执法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多部门联动,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做到无事不扰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运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树立阜新厚道热情的城市形象和人文气质,弘扬忠诚厚道、诚实守信、淳朴包容的阜新文化,形成秉厚道、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氛围。”(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八、草案起草小组扩大会议对《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论证,建议将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11日。201810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法制委已按上述意见修改并提出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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