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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3/01/20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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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截止日期:2023213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8-2288259(兼传真)

通讯地址:阜新市海州区育红路31号(阜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123099

电子邮箱:fxrdfgw@163.com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110



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辽代塔、墓葬、城址,包括塔营子塔、东塔山塔、塔山塔、关山辽墓、塔营子古城、红帽子城址、西南城子城址、小五喇叭城址、土城子城址以及其他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塔、墓葬、城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塔、墓葬、城址的遗址遗迹。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等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

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解决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问题。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构保障】 辽代塔、墓葬、城址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制定并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巡查制度,负责辽代塔、墓葬、城址以及保护标志、设施的具体保护工作。

辽代塔、墓葬、城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辽代塔、墓葬、城址。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保障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所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辽代塔、墓葬、城址发掘、保护和利用资金。

第七条【劝阻举报、公益诉讼】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义务,对破坏辽代塔、墓葬、城址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涉及危害辽代塔、墓葬、城址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履行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保护规划】 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保护内容】  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辽代塔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塔本体,塔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地表散落、采集、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二)辽代墓葬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墓葬本体,墓葬的祭祀庙等地面建筑遗存,墓葬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地表散落、采集、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三)辽代城址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城址的城墙,城址内的点将台等地面建筑遗存,城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地表散落、采集、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第十一条【城址保护】 禁止进行一切与辽代城址城墙保护无关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城址城墙本体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城墙两侧依法设立保护界桩或者必要的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在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三)在遗址本体上喷涂、张贴、刻划等;

(四)擅自攀登塔、点将台,进入墓葬等建筑遗存;

(五)倾倒、堆放垃圾,摆放物品等;

(六)擅自采石、采土、采砂,垦荒、放牧、深耕、规模化养殖等;

(七)建造坟墓、墓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管理】 辽代塔、墓葬、城址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保护需要,对辽代塔、墓葬、城址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考古发掘管理】 考古发掘单位对辽代塔、墓葬、城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考古研究机构通过合作考古方式,参加国家、省考古发掘单位对辽代塔、墓葬、城址的考古发掘、资料整理、文物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管理】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志愿服务机制。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市、县博物馆捐赠辽代塔、墓葬、城址文物、资料等。

第十六条【展示利用】 辽代塔、墓葬、城址的展示和利用,应当在不改变原状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最小干预的原则,诠释、展示、宣传辽代文化价值,加强辽代文化研究与交流。

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或者社会资本参与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利用,依托大数据、互联网+”、自媒体等新技术手段丰富辽代塔、墓葬、城址展示利用内容和渠道,挖掘辽代文化内涵,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辽代塔、墓葬、城址灭失、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责任】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阜新地区拥有辽代塔、墓葬和城址等重要文化遗存,是辽文化的典型代表,为了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加强我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利用,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阜新市辽代墓葬保护条例》确定为立法论证项目,通过立法切实落实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做好阜新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提升文物资源在阜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2年,在《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经充分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文旅广电局经历征求意见、对关键条款专项论证、修订完善等多个阶段,重新对《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经市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书面征求17家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及阜新共青团微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已采纳,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期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关键条款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922日,再次组织有关县区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均无修改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立法原则

《条例(草案)》的起草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总体思路,按照简洁凝练、突出特色的立法标准,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做重复,创新了文物保护工作机制,促进了辽代塔、墓葬、城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条例(草案)》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原则。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不违背立法原意,不突破上位法限制,同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文本的用语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推敲,力求做到表述精准、用语规范。二是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条例(草案)》以确定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为主,兼顾其他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并明确了保护内容。三是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原则。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前期调研,并结合阜新实际,共梳理出有可能对破坏辽代塔、城址、墓葬的行为20余个问题,总结为8条禁止性规定,使立法后的执行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切实做到依法保护,依法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全面保护,实现整体推进

阜新地区辽代文化遗址遗迹数量众多、规模宏大,《条例(草案)》一是明确辽代塔、墓葬、城址全面保护(第一条、第二条);二是以省级以上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为主,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兼顾其他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保护(第三条);三是明确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管理工作的格局,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坚持在保护中发展,整体推进;四是明确并细化保护对象,将辽代塔、墓葬、城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整体纳入保护范围当中(第十条)。

(二)明确政府职责,统筹保护利用

《条例(草案)》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等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解决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问题。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二是为辽代塔、墓葬、城址提供机构保障,并进一步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辽代塔、墓葬、城址(第五条);三是明确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塔、墓葬、城址的义务,对破坏辽代塔、墓葬、城址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七条),充分保障条例的施行;四是细化辽代塔、墓葬、城址应急预案管理、考古发掘管理有关管理责任及流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鼓励展示利用,在不改变原状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最小干预的原则,诠释、展示、宣传辽代文化价值,加强辽代文化研究与交流,明确创新利用方式,进一步挖掘辽代文化内涵,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第十六条)。

(三)保证财政经费,鼓励社会参与

《条例(草案)》一是保证财政的保护经费,市、县政府分别保障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经费(第六条);二是设立表彰奖励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三是明确志愿服务管理,应当建立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向文博机构捐赠资金、文物、资料等(第十五条)。

(四)明确禁止行为,细化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了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第十八条),充分保障条例的施行。

《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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