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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4/03/06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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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429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1227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1211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专题询问常态化、实效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根据工作实际,在专题会议或全体会议开展。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根据询问议题,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驻阜省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可以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协助。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

  (一)确定询问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应询单位的协调和答询准备;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年初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若需要调整或者增加安排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专题询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及部门沟通协调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工作步骤、会议议程、组织方式、应询要求、宣传报道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或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成立专题询问调查组。调查组由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相关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群众代表组成,调查组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向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的专题调查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项,拟出专题询问提纲。

  第十四条  应询部门应当于专题询问会举行15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问询人员。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一般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方式相结合,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在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采取一问一答形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2分钟,应询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6分钟。

  第十六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继续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应询人对所提问题已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应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同时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答非所问或发言冗长的,主持人可当场叫停,并要求其会后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七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询部门可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询问人不满意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应询单位或相关部门再作回答。

  第十九条  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可就答询部门的表现,现场进行点评。点评意见作为审议意见附件,一并交付相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  询问结束后,可由出席专题询问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对被询问单位的应答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公开发布。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于“满意”票低于60%,或者“不满意”票超过30%的应询机关、部门,应在下一次主任会议上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询问结束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工作清单,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交由被询问机关、部门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部门应该按照审议意见及工作清单所列的时间节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落实情况报告,未能按期完成的要写明原因及替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题询问事项落实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机关、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进行重点督办,一般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或承诺完成时限的当月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落实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听取被询问机关、部门的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监督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实际,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采取质询等方式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专题询问会议可安排新闻媒体现场采访,向社会公开。询问意见落实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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