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19年12月31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公开、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有关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法律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法检查的选题与计划 第七条 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法律法规,就其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议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全局性工作中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 第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计划地进行。 每年年底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交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形成计划草案,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议题进行部分调整。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三、执法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助。 第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以负责实施执法检查的专门委员会为主体,吸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需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形成的有关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分管主任审定后,以常委会名义报送。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联动检查的具体事项,由专门委员会与县(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 四、执法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负责实施执法检查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三)检查的方式方法;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可以召开动员会,组织检查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检查重点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调研。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随机检查、个别走访、调阅案卷、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等途径收集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举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按照执法检查要求,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五、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改进执法工作或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 (五)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开展对相关执法情况的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六、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办理落实情况,常委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七、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组举报,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