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4年4月29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7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驻阜的省垂直管理部门。询问对象除市政府由分管领导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不了解、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 (一)确定询问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应询单位的协调和询答准备;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由主任会议从列入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审议议题中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专题询问会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及部门沟通协调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实施。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查方案、具体问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成立专题询问调查组。调查组由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相关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向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的专题调查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项,拟出专题询问提纲。 第十三条 受询问部门应当于专题询问会举行15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与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在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受询问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六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继续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受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受询问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同时要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答非所问或发言冗长的,主持人可当场叫停,并要求其会后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七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部门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受询问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询单位或相关部门再作回答。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函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题询问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将落实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受询机关或部门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可安排市直主要新闻媒体现场采访,询问意见落实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