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14年4月29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评议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活动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评议议案办理及相应决议执行情况时,邀请联名提出议案的相关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重点督办的建议和其他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时,邀请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部门工作时,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受邀请人员参与评议调研,出席评议会议。 第四条 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驻阜的上级国家机关垂直管理的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与全市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主任会议主要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 (二)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审定评议意见; (四)审议通过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方案;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五)处理评议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有关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拟定评议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承担评议活动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五)协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督促检查被评议单位对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起草评议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九条 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工作评议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驻阜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工作评议的内容,组织调查小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三)起草常委会评议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积极做好评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小组和被评议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和有关方面。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调查小组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报告报送常委会。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应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县(区)有关领导、部门、服务对象、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形成对被评议单位的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小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调查小组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被评议单位获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0%且满意票达到50%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下的(含50%)为不满意;其余情况为基本满意。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评议结果以及评议会议提出的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被评议单位应在20天内制定并报送整改方案,3个月内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整改不彻底或不满意的,可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垂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