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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7/03/10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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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2014626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1227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对代表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通过视察、座谈、走访、接待选民和群众等形式,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人代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详细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着全市的中心工作,阜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明确表达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使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按要求逐项填写,一事一案,由代表本人签名,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交办,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代表要求对本人身份予以保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对同一问题代表建议有分歧,分别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协调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承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原承办单位收到后在10日内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再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原则上不得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返回代表所在选区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人代会后,对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及交办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提高办理实效,在提高解决率上下功夫。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提出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报告写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程序、严格考评。实行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之主办单位,待该建议办结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有关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不一致,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内容超出承办单位职权需要上级机关协调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系统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办理质量。

    (一)对代表建议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对急需办理的,要急事快办,及时答复;对个别比较复杂问题,在限期内不能办理完的,应先向代表说明原因,待办完后再作答复。

    (二)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答复代表。

    (三)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

  (四)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按统一的格式行文,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列入文件管理。

  (五)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六)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和答复的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七)凡属重要的建议和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向代表作面对面答复。

  第二十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包案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处理,并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建议或已答复代表予以落实的,或已纳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加以落实的,应当建立跟踪落实制度,在问题得到落实或者妥善解决后,承办单位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通过电话、发征求意见函、 代表建议办理网络平台反馈等形式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满意度和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全面了解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率,杜绝代表建议“被满意”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选择一些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且办理难度大、涉及部门多,代表关注度高,经过努力当年能够得到解决的建议进行包案和督办。根据情况可采取召开面商会、协调会、现场办公、实地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承办单位汇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努力提高解决率。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适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和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在人代会期间对上一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并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监督工作机制:

(一)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专题询问或提出质询。根据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掌握的回访情况,对于应办而未办或存在问题比较集中的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三)评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和提出建议的代表对代表不满意、未按法定时限办结、连续多年提出的建议进行评估。对应办而未办的建议依法对承办单位进行问责,对确实不能办理的要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对领导重视,办理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对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代表进行无理指责、打击报复的单位或领导,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0622日阜新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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