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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认真实施两个暂行办法 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园地 发布时间:2014/09/11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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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川
 
      今年4月29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并且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多年工作经验的积淀结果,也是在现正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成果。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为了加强监督工作已在制度建设层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同样,一项好的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收到实际效果,也在于认真实施。为了使两个暂行办法得到认真实施,所有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增强三个意识,打好认真实施两个暂行办法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增强监督意识。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作为人大的保证性权力的核心,监督权与人大的决定性权力(分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同时运用,相辅相成,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完整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现代社会民主的一个重要价值体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无论普通百姓,还是“一府两院”公务员,往往更多地是从监督工作中感受到权力机关的权威,感受到民主的力量。对于不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监督权显得更为重要。地方人大工作要跟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解决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这就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跟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积极探索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新问题、新规律、新特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监督工作,研究监督形式,丰富监督内容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牢固地树立监督意识是实施好两个暂行办法的重要思想保证。
      二是增强代表意识。诚然,人大监督权主体是指人大监督权的承担者,因而人大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是,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又是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唯一合法来源、人大常委会的力量源泉和组织基础。这就决定了人大行使监督权非但离不开代表,而且必须依靠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来自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具有熟悉基层、了解基层的优势,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体现了民之所愿、民之所盼、民之所需,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和切实保障作用。两个暂行办法在程序安排上做出若干具体而明确规定,为代表有序参与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发表意见和要求,提供了具体依据和制度保证。这也正是两个暂行办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三是大局意识。这里的大局意识主要体现在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内容的选择和确定上。张德江委员长在年初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关于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时,明确指出“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委员长所指出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阜新来说,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内容应该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全市人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来选择和确定。具体说就是围绕省市委决定突破辽西北战略、推进阜新转型振兴这个全局,针对重点工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相关法律实施情况来选择和确定具体的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的内容。将这些事关全局的实质性内容注入两个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实、具体做细、切实做好、务求实效,就完全可以避免一些人常讲的人大监督存在的“地位虚置、职权虚设、程序虚转”三大毛病,从而达到增强监督实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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