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四项权力如何区分?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分别是: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最高立法权 包括修改宪法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普通法律的的立法权,基本法律(如刑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的立法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只是省市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权。 最高决定权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最高任免权 即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具体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只有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最高监督权 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的工作。 四个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中有没有 “决定”二字: ①如果是关系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②如果是对于国家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 ③关于宪法或法律的实施及年度报告的审查则是监督权; ④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 ⑤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属决定权。由此可知,在每年的“两会”中,人大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总的说是属于行使监督权,但对报告中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部分的批准则属于决定权;人大审议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属于监督权,审议预算属于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