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用语规范化 编者以工作中经常可以见到的不规范常用语、正确表述相对照的方式,对人大用语予以规范。 1、地方法规 正确表述: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的说法不妥。 一是容易与国务院关于地方事务的行政法规相混淆,如国务院关于批准某城市规划的决定。 二是与法律规定的名称不符。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可见,法律对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的称呼是地方性法规。 2、部门法规 正确表述:国务院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无权制定法规。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外,其他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都没有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权力。所以,”部门法规”的说法是错误的。 3、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正确表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地方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制定性法规的权力。所以,”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4、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 正确表述: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 或 作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级别或者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的说法不妥。 一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从法定名称上,还是从权力内容上,说人大是立法机关都是不正确的。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不是只拥有某一方面的权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拥有监督权、选举权、任免权、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等。 二是并不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立法权。享有法律的制定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他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所以,”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的说法是错误的。 5、部门规章的效力大于政府规章 正确表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 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86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所以”部门规章的效力大于政府规章”的说法是错误的。 6、人大主任 正确表述 “×××(行政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简称:”×××(行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可见,“人大主任”这一说法,如果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务,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务,也不全面,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委员长,而不设主任;如果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则与常委会内部的工作机构的主任没有区分,况且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也不设主任,只设主席和副主席职务。所以,”人大主任”的说法不准确。 7、人大常委 正确表述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常委会……(具体职务)”,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等 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见称呼。我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与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简称“常委”。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不是从委员中产生,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统称之为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委员。所以,“人大常委”的说法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