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25年10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此次《决定》的修改,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决定》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做到“有件必备”。《决定》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综合审查、存档,并对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做到“有备必审”。《决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合审查、联合调研、专项审查、集中清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做到“有错必纠”。《决定》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及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确保做到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