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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5/11/25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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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202510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标志着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精细化新阶段。该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正式实施。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93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显著提升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随着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深入推进,条例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补充修改完善。2025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工作列入年度立法初次审议项目,旨在通过法治手段解决管理难题,回应城市管理新需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此次条例的修订,从现行《条例》四章26条调整为五章25条,删除6条,修改15条,增加5条,使其更加贴合实际,满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现实需求。

《条例(修订)》紧密结合贯彻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立法目的,并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在管理机制创新方面,《条例(修订)》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注重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强调数字赋能和智慧化管理;将每年1026日以法规形式设立为“阜新市环卫工人节”,强化环卫工人的权利保障;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大型广告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明确维护责任;推行道路挖掘“同步施工”制度,避免重复开挖,并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

在民生服务优化方面,《条例(修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信息发布栏,规范信息发布;明确绿化管理单位的养护责任,应及时补植出现空置、缺失的树木花草,城市建成区裸露空地由责任单位及时绿化;要求政府部门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在行为规范细化方面,《条例(修订)》要求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暂不能入地的需规范捆扎,废弃管线及时清除;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除外)。

此外,《条例(修订)》明确赋予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投诉举报权,同时强调维护市容环境的义务。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此次《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是我市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条例实施后,将有效解决执法依据不足、管理盲区等问题,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转型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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