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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发布时间:2024/08/29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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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4829日,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已由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72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7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10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新修订的《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率,近日,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修订《条例》的立法目的和背景。

答:细河是阜新市的“母亲河”,阜新市行政区域内河长96.2公里。细河流域面积2290平方公里,涉及一县五区22个乡镇217个村,占全市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左右,流域内人口超过全市人口的五分之三。201910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条例》自202051日起施行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推行河长制,不断强化细河管理保护和治理举措,细河整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水质标准稳定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下水位显著回升,城市段防洪标准全面达标,已成为百姓心中的景观河、生态河、幸福河。《条例》作为阜新市首部专门保护一条河的地方性法规,在细河保护范围划定、河道生态治理、水环境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保护细河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先后开展两次执法检查,推进《条例》有效实施。然而,在《条例》施行过程中,伴随着部分上位法的修订、新的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河长制、河道治理管护、细河源头治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的调整,出现了部分条文内容与现实要求不相匹配、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市委于202210月提出,要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立法思路和立法精神,聚焦“全域海绵化·水润阜新”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1026日,市人大农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条例》实施情况和立法必要性专题调研。2023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纳入年度立法预备审议项目。20244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

答: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市委关于修订《条例》的要求,聚焦国家“1+N+4”的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从阜新全面振兴新突破的长远利益考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细河流域的全局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从保护一条河拓展到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从源头修复、生态补水、综合治理、水系建设等方面展开制度设计,实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突出阜新特色”,为细河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

答:从现行《条例》的不设章节共27条调整到设九章共47条,删除2条、修改24条、增加2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各方责任,形成治水工作合力

一是确定细河流域范围。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细河流域内一县五区22个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为细河流域,由市政府组织划定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为后续细河治理活动提供遵循。二是明晰政府部门责任。新修订的《条例》从细河流域水环境、水域岸线、景观建设、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三是建立报告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市、细河流域所在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本级政府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情况,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二)强化规划约束和空间管控,推进“一张蓝图绘到底”

一是明确规划引领。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细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二是细化细河规划。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细河规划包括细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细河流域专项规划时,要统筹兼顾细河流域生态保护,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同时,细河流域县区可以编制细河流域区域规划。三是强化用途管制。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细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开发利用活动要符合空间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同时,对细河流域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尾矿库等作出刚性约束。

(三)聚焦生态修复和资源利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树立系统观念。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细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生态承载能力。二是推进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营造细河流域生态保护文化氛围,依托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细河文化旅游带,打造特色旅游目的地。三是强化源头保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加强细河源头和细河流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保护,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实施严格管护,建立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四是推进生态修复。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支持社会主体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合理调整沟畦规格,实施保护性耕作。加强细河流域坡面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五是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细河水资源利用坚持节水优先,实行统一配置、总量控制。建立生态补水机制和地下水保护机制,严格控制取用水指标,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同时,对农业、工业节水和再生水利用作出明确规定。六是保护细河物种。新修订的《条例》对细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陆生野生动物多样性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作出具体规定。

(四)加强岸线保护与污染防治,推进实现细河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防洪排涝。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细河流域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提升城市洪涝灾害和应对能力。二是加强岸线管理。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依法规划细河流域岸线空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三是强化涉河项目管理。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占用、损坏河道及有关设施,应当修复、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造成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费。四是确立分段保洁制度。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建立细河分段巡查保洁机制,并进一步理清乡镇、街道有关责任。五是强化系统治污。新修订的《条例》对排污口管理、污水处理厂运维、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禁止性规定。新修订的《条例》严格对标上位法禁止性规定,对细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以列举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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