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
3、起草或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4、负责组织或介入对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
5、负责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整理立法顾问、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法规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负责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法律依据和说明,提交法制委员会审议;
7、根据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意见,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整理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8、负责法规的报批、公布实施和新闻发布工作;
9、负责立法工作有关会议的筹备和立法工作队伍的培训等工作;
10、负责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1、负责组织上级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2、负责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件和会议的起草工作以及有关服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