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案内容的不同,人大代表议案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立法案
立法案是指人大代表提出的,旨在请求修改宪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法规的议案。修改宪法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其他立法案由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案。从全国人大实际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案。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473件,其中法律案有465件。
2.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指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就某个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重大事项一般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在基层人大中相对多一些,特别是县乡人大,由于没有立法权,也就没有法律案,因此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占比较高。
3.选举案
选举案指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关于选举事项的议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4.罢免案
罢免案指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请求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公职的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5.特定问题调查案
特定问题调查案指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就特定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议案。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大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