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刘春雁辞去阜新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18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春雁因工作变动辞去阜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