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5年3月3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助推阜新全面振兴,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阜新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重大责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阜新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服务阜新全面振兴发展大局,依法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网络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经营领域风险,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护航阜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检察为民,严惩侵财、危害食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犯罪,着力保障民生福祉;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健全控告申诉机制,推进信访法治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彰显检察作为。
三、检察机关应当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检察侦查权,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提升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的监督质量。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推动检察建议由“办理”向“办复”转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助推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检察机关应当优化刑事检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捕诉一体”内部监督制约、协同履职机制,依法履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责,惩治各类犯罪。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依法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情形。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
检察机关应当深化落实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加大对社区矫正执行、财产刑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建设,强化对超期羁押、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案件的监督。
五、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民事检察。聚焦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综合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聚焦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纠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等行为;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等工作,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及时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虚假诉讼、枉法裁决等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和规范依职权监督,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增强司法亲历性,提高监督精准性和实效性。
六、检察机关应当实化行政检察。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等方面的违法问题,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七、检察机关应当深化公益诉讼。严格依法履职,精准规范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传统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安全生产、英雄烈士保护、妇女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增法定领域办案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全面提升公益诉讼质效;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人大执法检查、监察、审计、环保督察等的有效衔接机制。
八、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集中管辖,将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等机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构成虐待罪的监护侵害行为提起公诉。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协同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督促落实专门教育、入职查询、强制报告、从业禁止、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检察办案,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以制发“督促监护令”方式,纠治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失、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问题;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履行支持起诉、公益诉讼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侦查工作。依法履行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职责,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加强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纵横协同发力推进检察一体化履职和综合履职,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十、检察机关应当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持续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面落实从严治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对检察人员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水平,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推进调查核实机制落实。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需要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案卷材料或相关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开展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书面说明情况或提出复议、异议。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回复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同级监察机关,或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二、行政机关应当自觉配合检察机关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通、线索互移、案情通报,促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法对接。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移送的检察意见,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移交监察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十三、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加强智能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运行政法跨部门协同办案平台,实现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的全流程网上协同办案,确保相关办案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政法跨部门业务协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与数据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推动监察调查、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职务犯罪线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自觉推进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工作机制建设,促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刑事撤案、终止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办理并反馈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等。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裁判;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应当在宣判后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裁判文书;对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加大与检察机关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信息共享力度。对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调取案件卷宗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89号),落实正副卷调阅制度。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议题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同步监督和巡回检察,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十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动、交流机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将政府工作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平安阜新建设等考核范畴,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等规定,做好人民检察院经费的相关保障工作。
十五、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执法司法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市相关数据中心、基层治理数据库等信息数据与检察机关共享,配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对象数据的调取,打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数据壁垒。
十六、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强化自身建设。旗帜鲜明的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持续强化检察机关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检察人员内心的法治尊崇,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着力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推进检察队伍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落实检察业务专家制度,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落实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十七、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以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法律监督的重要部署和事项,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依法办理并报告反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