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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7/03/10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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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4429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出国、参加国家和省会议,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并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两次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听取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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