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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7/03/10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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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使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根据辽委发[20103号、阜委发[201014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建设

完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设置,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力量。鉴于我市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已经设立,各街道要建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为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街道人大工委应配专职主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人大工委主任的要配专职副主任,要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二、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活动应当围绕市委和全市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民生问题、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

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在加强与原选区选民联系的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系。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首先联系原选举单位一定数量或一定区域的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群众向各级国家机关诉求渠道的畅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按照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开展的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并负责所分工联系的人大代表委托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提出和跟踪督办等工作。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既要编入本级人大代表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入下级人大代表小组。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代表专业优势,在按区域设立代表小组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行业设立专业代表小组,更好地服务于阜新市经济建设。要明确其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在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把议大事与谋实事紧密结合起来,把强化监督与支持工作结合起来,把小组活动与常委会工作任务结合起来,结合阜新实际,每年至少拿出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提出3条以上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代表小组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代表之家”建设

间接选举代表的代表小组要建立“代表之家”。“代表之家”可以设立在人大代表工作单位或其他场所。各级代表实行混合编组的,也可以共同建立“代表之家”。将“代表之家”作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接待选民的主要载体。注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之家”要做到“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及桌椅、资料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统一制作的标志牌;有《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制度》、《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学习制度》、《人大代表主要职责》等一系列制度;有组长或召集人专人负责;有《代表活动考勤簿》、《代表活动情况记录簿》、《代表为民办实事登记簿》等活动记录。

四、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要在乡镇、街道或社区设立“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的照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要在“代表工作室”向选民公布,同时可以制作印有人大代表姓名和联络方式的代表联系卡向选民发放。固定时间定期安排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接待选民的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要提前公示。“代表工作室”除应有“代表之家”的“五有”外,还要有《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接待选民制度》《代表接待选民来访登记簿》、《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卡》等制度。

五、加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切实规范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努力提高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处理的质量。依法把握好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改进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要高度重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每年,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给每位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寄发《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函》,防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出现“被满意”的情况,对应办而未办的单位依法进行问责;对确实不能办理的,向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情况反馈。并召集全体委员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估。

六、建立健全代表监督及约束机制

建立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人大代表要定期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常态化,有序开展。人数较少的代表团每年可全员述职,人数较多的代表团会议述职分期分批进行,届内每位代表至少轮述一遍。每位人大代表每年都要交书面履职报告,请选民进行评议,测评结果向代表本人反馈。各代表团召开市人大代表述职大会时要通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参加。

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人大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借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对外泄露。人大代表个人不得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问题要予以回避。各选举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督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履职不合格人大代表的诫勉和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不称职的代表,可以劝辞、罢免,打破代表终届制。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将代表的履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七、建立健全代表履行职责激励机制

要对在“建功立业”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小组、优秀代表工作室、优秀代表之家、优秀代表议案、建议进行表彰,并将其作为下届市人大代表连选连任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要关心人大代表,帮助人大代表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对敢于揭短、敢于碰硬、敢说真话的人大代表要积极鼓励、依法保护。要加大对人大代表职责、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履职特别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事迹的宣传,积极营造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保障

人大代表所在地区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代表权力,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给予时间保障,使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提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及与人民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信息资料,确保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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