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1年6月26日阜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提出的议案和报告、意见、建议须由委员会集体议决。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拟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和本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研究、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交付的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研究、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市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主席团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研究、审议由主任会议交付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并进行调查,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拟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七)调查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八)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九)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专家或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列席,发表意见。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听取和反映市人民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指导,加强与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