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重大事项决定 选举任免 代表工作
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04 11:24:00
来源:  单位:  发布人: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1626日阜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328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缺时,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该专门委员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兼职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优先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向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辞去或者由组织责成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

(二)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专门委员会全年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两次以上的;

(四)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改草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并书面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法规草案表决稿。

承办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十六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提出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建议。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组织实施由常务委员会对有关部门开展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专题询问。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审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送交的各项报告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

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和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议题的建议,经研究室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的常务委员会视察和执法检查,应当拟定方案,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查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初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向主席团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人事选举委员会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跟踪督办。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同时抄送人事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是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一人一票原则集体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代表委员会对外发表文章、讲话、参加活动或者接受采访。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由会议工作人员进行记录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将年度立法、监督以及其他工作计划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或者专家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督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承办代表建议,应当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上下联动机制。专门委员会应当主动向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情况;加强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联动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结合本委员会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友情链接
阜新新网 沈阳人大 大连人大 人民代表网 北京人大 上海人大 深圳人大 重庆人大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辽ICP备08101333号-1
技术支持:阜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