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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培训 发布时间:2008/04/16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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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温建国
 
同志们:
      今天,我们利用半天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人大常委会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志旻同志结合多年的人大工作实践,为我们讲解了常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把新一届人大工作做得更好。常委会党组认为,新一届人大工作要开好局、起好步,召开这样一次培训会议很有必要,这既是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省、市人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适应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开创新局面的客观需要。下面,我想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讲三个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我市人大常委会是在1980年8月30日市第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在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做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较大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还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法规、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所以,有人把人大常委会别称为“议会中的议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这是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概括的表述。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常委会这个组织的集体性、民主性和程序性等诸多特点,同时,也表明了常委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一方面,常委会与代表大会的关系,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在每次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另一方面,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
      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14项具体职能,就我们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而言,概括起来有三方面职权,即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这些职权的行使,对于推进本行政区政治、经济以及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特征。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力,是其它两项权力的基本保障。有效行使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已于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国家“20年磨一剑”、专门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制定的一部法律,我们要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把握重点,创新形式,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把握几个原则:1、党的领导;2、依法行使监督权;3、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4、行使监督权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5、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1、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计划和预算监督;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询问和质询;6、特定问题调查;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基本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选举、任命、罢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
      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由其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事务的权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按照彭真同志形象的说法,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是受人民之托,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应该心系于民,受托于民,忠于人民之事。围绕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根据需要提出专门或特定问题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二是审议有关单位向常委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审议政府的年度计划调整和预算调整、决算案,审议“一府两院”全面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报告。三是表决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专门委员会机构的人事任免。四是视察、检查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是其它方面与职务相关的工作。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好职权,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做好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人大工作的方式不同于其它机构,其主要特点,一是在依法办事过程中,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无规定不得行。这就是说,人大必须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办事。人大行使职权特别讲究程序,这并不是因为人大特别喜欢程序,而是法律为人大行使职权作了明确规定,不按程序办事就是违法办事。二是集体行使职权。与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负责制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集体行使职权时,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是平等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一个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通过集体形式,即会议形式和表决,个人都无权行使权力。三是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必须保持和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注意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注意倾听代表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并善于将代表的建议融入人大工作中,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有力的社会支持。四是注重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这是做好委员工作的基本方法。委员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必须了解政情、体察民情。五是政务活动的公开与开放性。这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也是法律的要求,常委会活动的内容,议事的民主程序,审议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会议的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开或公布。真正做到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保证我们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关于人大常委会履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宝贵经验,也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历史和国情决定的,这一点同国外政党与议会的关系不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宗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同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就没有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法理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上面说的这些内容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做到:
      1、维护核心。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开展工作的根本原则,时时处处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要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确定人大工作的重点,使人大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时把市委的重大决策和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成为人民群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形成的重要决定、决议,开展的重要活动,都要在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进行,都要向市委请示报告。
      2、服务中心。人大常委会发挥职能作用,必须紧扣发展第一要务。今后五年,我市的工作中心,或者说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实现转型振兴的新突破。人大工作要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服务全市中心工作。要围绕实施“突破阜新”战略来安排工作,把市委重大决策的执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工作、代表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支持和促进政府实施好“突破阜新”战略。要加强对“一府两院”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监督,使经济社会发展在法治化的轨道中运行。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率作用,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和示范作用,最大限度地动员全市上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转型振兴新突破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上来。
      3、紧贴民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党的领导干部、人大工作者的一种政治责任,一种价值取向,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人大工作必须紧贴民心,体察民情,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准确把握群众情绪和要求,注重提高人大工作实效,努力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的监督检查,都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拓宽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开展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督促解决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既是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也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我们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职位到位”的同时,切实解决思想到位、工作到位的问题,努力适应角色的转换,真正有所作为。
      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在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一半以上是新同志,我们这些组成人员,无论是上届留任的同志,还是新当选的同志都要重视学习。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而且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实践性都很强。只有认真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才能适应新岗位、新任务的要求。今天的集中学习培训是一种形式,除此之外,大家还要多挤时间自学。要学习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关于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明确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学习好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明确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要学习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人大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特点和规律,以适应依法履职,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发挥好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毛泽东同志曾提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改进作风的重要途径,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审议的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是一个领导集体,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权力。所以,人大常委会整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体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只有每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发挥作用,人大常委会的整体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要按时出席会议。出席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履行国家权力的过程,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它不同于一般性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的身份,负有庄严的使命,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定要保证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特别是不驻会的委员,一定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做到本职工作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两不误。二要认真参加履职活动。这是我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职责。法律为什么要赋予人大代表发言免责权,就是为了我们能够坦陈己见,知无不言,把各种意见都充分发表出来,最后通过民主决策,求同存异,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有关要求更加严格,比如,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必须在7天前送达组成人员手里,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我们有提前思考和准备的时间,在会议期间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议发言。所以,对会议审议材料会前我们都要认真阅读,必要时,要做好调查研究,以便为审议发言作好充分准备。在审议发言时,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尊重事实,不回避矛盾,做到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敢于直言,不说恭维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确保常委会的决策更加客观真实、更加民主科学。积极参加常委会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并经常与代表和选民保持联系,体察民意,了解政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树立全局观念,互相支持,和谐共事。要严格遵守常委会的各项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自觉服从并认真执行会议决议。组成人员之间要讲原则、顾大局、重团结,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平等议事,共同塑造新一届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正值我市实现转型振兴新突破的关键时期。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对今后五年我市的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做好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让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奋发有为,牢记重托,不辱使命,努力开创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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