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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9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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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提请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公布,征求意见。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截止日期:2026615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8-2288259(兼传真)

通讯地址:阜新市海州区育红路31号(阜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编:123099

电子邮箱:fxrdfgw@163.com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529

 

 

 

 

 

 

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生态综合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全面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污染生态环境不文明现象的治理;

(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广告设施等,应当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协调;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九)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文明水平;

(十)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旅游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鼓励公民恪守诚信原则,践行契约精神,做到重信守诺、言行一致。

第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倡导通过人民调解、评理说事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自觉维护社区文明,爱护社区环境,保持公共空间整洁有序,规范停放车辆,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  商品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展广场舞、健步走、露天展演等活动,应当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  行人应当按照道路标识、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不乱穿马路。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不车窗抛物、不乱按喇叭,低速通过人行横道、积水路段,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逆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人、骑行人应当有序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条  鼓励文明旅游,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及旅游设施,不乱扔垃圾,自觉保护景区内的动植物。

第十一条  参观展览、观看演出赛事时,应当遵守场所规则,服从现场管理,不说脏话粗话,不丢弃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倡导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网络秩序,抵制网络欺诈、造谣等不文明行为,主动举报违法不良信息,使用文明语言,理性互动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犬只吠叫,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外出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举止文明得体,执法规范,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鼓励全社会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崇尚文明、学习先进、抵制陋习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阜新市人民政府市长  马原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拟定了《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精神文明建设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力争经过5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既是将市民文明道德规范融入地方性法规体系,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客观需要。

(二)贯彻实施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从全省立法态势看,近年来各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蓬勃发展,我省大连、朝阳等市已先行制定了市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24年我省制定出台了《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57月,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是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更是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三)阜新建设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从阜新市实际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目前,阜新正处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新的周期,但在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仍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与城市文明形象不相匹配。同时,对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硬性要求,中央文明办将“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纳入测评内容,通过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实践成果予以固化,弥补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突出短板,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草案)》制定工作,324日,市司法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工作专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和固化我市城市治理和文明创建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经过8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30日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先后征求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8条,坚持小切口、真管用、可操作原则,聚焦文明行为规范、重点领域治理、保障实施机制等关键内容,突出地方特色、强化问题导向。

一是明确工作体制机制。《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明晰了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作为牵头部门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并明确了网信、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类规范文明行为。《条例(草案)》第四至十四条,强化价值引领,倡导诚实守信、文明乡风、邻里互助、文明经营等基本规范。聚焦公共秩序,对广场舞、健步走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明确了控制音量等要求,切实防止噪声扰民。在文明行为养成方面,对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观赛、文明用餐、文明上网等作出明确引导,强调机动车礼让行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等。紧盯群众关切的问题,专门设置文明养犬条款,对携犬外出、及时清理粪便、避开人群密集场所等作出规定,维护公共安全与环境卫生。

 

三是强化宣传与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五至十六条,坚持示范引领与严格执法相统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头践行文明规范、坚持文明执法,发挥表率作用。鼓励全社会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崇尚文明、学习先进、抵制陋习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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