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视察和调研虽然都是开展监督、了解情况的重要方式,但在法律依据、功能定位、组织方式、成果运用等方面有显著区别。
一般来说,视察侧重于“看”,带有检查、监督的性质,目的是在审议报告前了解实情;调研侧重于“研”,是为特定立法、决策或重大问题提供深度参考。也可以理解为视察是带着监督目的的“检查工作”(看做得怎么样);调研是带着研究目的的“解剖麻雀”(看为什么会这样,该怎么办)。
具体区别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与性质不同
视察源于《代表法》,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一项法定履职活动,具有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性质,但不局限于人大代表的活动。
调研依据《监督法》及人大议事规则,是人大常委会为了行使法定职权而进行的基础性工作,通常是立法、审议专项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前置准备工作。
二是功能目的不同
视察是知情知政与督促推进,主要为了在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前了解情况,并现场对相关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督促改进。
调研是探明工作规律与提出对策,目的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或立法项目,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立法草案或决议决定提供保障和支撑。
三是内容与深度不同
视察的面广、宏观,通常是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民生实事落实情况进行,时间较短,主要是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询问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调研是点深、专业,通常是针对某个特定的课题(如法规条例实施后的难点、生态治理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等),时间较长,不仅看现场,更注重座谈访谈、数据分析、问卷调查。
四是组织方式与人员不同
视察以看、听为主,通常由常委会或专委会组织,参加人数较多,带有集中活动的性质。被视察部门需要“迎检”,视察结束后通常不直接形成长篇文字报告,一般以审议意见交办形式体现。
调研以问、研为主,通常由常委会领导或专委会牵头,规模小而精,参与的多是相关领域的委员、专家和人大代表,调研结束后必须形成正式调研报告,报送党委或供常委会决策参考,针对性更强。
五是成果影响力不同
视察成果往往体现在审议意见中,具有法定效力,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在规定时限内研究处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调研成果体现在调研报告中,虽然调研报告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其含金量极高,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可成为党委决策的重要参考,或直接转化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甚至地方性法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