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调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彰显监督权威的重要制度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民生关切,积极稳妥推进特定问题调查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地方围绕重大财政支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全面深入摸清情况、查找症结、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履职方向,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实践中更加成熟定型提供了宝贵经验。进一步用好这一监督方式,对提升人大监督整体效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价值。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首先,这是增强监督刚性与效能、发挥人大独特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相较于常规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以其法定的强制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深入的穿透性,为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面对那些涉及全局、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调查能够集中力量、深挖根源、厘清脉络,为科学决策和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有效弥补常规监督的局限。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了解各方面对食品安全及监管方面的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其次,这是提升地方人大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有效运用这一法定监督权,是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链条、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优势互补的重要环节。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能够与其他监督形成有效呼应,共同构建起刚柔并济、层次分明、立体高效的地方人大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整体威慑力、穿透力和实效性,使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有效力量。最后,这是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提升地方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在关系区域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关切问题上,地方人大依法、及时、精准地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查明情况、科学剖析症结、务实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是对人民高度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生动诠释,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
准确把握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定位和目标。其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法定职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清晰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以这些上位法为依据,我国多个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的实施意见、办法或专门的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为地方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指南。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地方人大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二,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的出发点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价值,在于通过这种具有深度、力度和权威性的监督方式,有力推动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监察、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的正确、统一、有效实施,促进地方重大公共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而全面提升地方治理的整体效能。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查中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方法,系统梳理管理漏洞,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显著提升了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其三,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地方人大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应自觉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主动就调查选题、重大进展等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监督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为调查工作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共识合力、有效克服困难提供了最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是实现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确保权力行使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进一步提升特定问题调查的实施效能。精准、规范、有效地行使权力,方能最大化实现其制度价值。一是精准选题聚焦。必须紧扣“特定”二字,将议题精准锚定在党委中心工作的关键环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难点堵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障碍、人民群众普遍且持续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上。选择那些具有全局意义、典型性、现实紧迫且常规监督难以触及核心的重大事项,确保调查方向明确、资源集中、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难点,精准选定土壤污染防治作为调查议题,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二是审慎评估必要性。由人大启动的特定问题调查具有极强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其开展必须基于对问题性质和解决路径的审慎研判,在确有必要时严肃、慎重开展。同时,需科学界定调查范围,确保目标清晰、边界合理、路径可行,确保监督不越位、不缺位。三是确保调查成果的有效转化。一方面,严把调查报告质量关,确保报告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分析透彻、责任清晰,所提建议兼具前瞻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既能直指问题症结提出整改举措,也能结合领域特点谋划长效制度设计,形成“问题解决—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的完整方案链。另一方面,健全成果落地衔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与验收标准,真正把调查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采用特定问题调查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首先,程序依据必须严格法定。程序的设定与运行以法律为准绳,是保障权力合法运行、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基础。特定问题调查从启动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议题的提出与确立、会议的审议与表决、调查委员会的组建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其次,程序执行应具体可操作。法定程序的生命力在于其可有效执行。这要求:调查委员会的组建必须依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结构合理、成员合格、权责清晰;调查权限的行使,如听取说明、查阅文件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等,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面对专业性问题,依法引入专家参与并尊重其专业意见的机制必须落实到位。程序的具体化、规范化是确保调查活动有序开展、过程公正透明、结论客观可信的支撑。最后,程序约束必须贯穿全程。程序的约束力与保障作用应贯穿调查活动的全过程。这意味着: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审慎考虑;对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必须贯穿调查全过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调查的主要进展及最终结果应当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权利保障和透明监督的要求贯穿程序运行全程,是践行程序正义、提升调查公信力、确保结论经得起检验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