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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几点思考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园地 发布时间:2006/12/22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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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建国

  
  常委会会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政务活动的基本方式,具有不容忽视的法律地位。开好常委会会议,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进本地区“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从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现状看,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部分委员通常一言不发或很少发言,就是发言也是想到哪说到哪,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深刻性,议题不能得到充分审议,致使送达“一府两院”的审议意见对有些问题的陈述不够深透,影响了落实效果。同时,未建立列席人员制度或有制度执行不严格,也是影响审议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审议工作报告,政府领导人有时不到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有的忙于事务工作缺席会议或中途退席。有的部门只派副职领导参加,委员提出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重视和解决。另外,审议意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因此,着力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确定议题要科学。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选择面是比较广泛的,在具体确定全年审议议题时,应注意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为依据,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为依据,做到依法行使职权,既不越位,又不失职。二是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议题,并随着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工作重点的转移而适时调整,从而保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既有宏观性,又有很强的针对性,使人大工作既坚持党委的领导,又与全局工作协调统一。三是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为确保会议质量,每次常委会以1—2个中心议题为宜,不宜贪多求大,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时间把问题议深议透。四是多渠道选题的原则。除了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或主任会议研究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外,有选择地听取与征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的意见,以及信访渠道和市民选题等来筛选会议审议议题,以提高常委会审议议题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总之,只有科学确定会议议题,才能保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调查研究要深入。会前调查研究是提高会议质量的基础。因此,要提高会议质量必须深入扎实搞好调查研究,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内容掌握准确、详实,在会上的审议发言才有深度和说理性,充分体现议大事的水平。使常委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具体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制定周密详细的调研方案。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明确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及重点解决的问题,准确把握会前调研的切入点。二要改进调研方式。注意调研的广泛性和多样化,调研活动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又有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协助调研。在工作中要将重点“下移”,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走访、选点察看,征求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倾听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议题所涉及的第一线,吃透情况,抓准问题。切忌走马观花、浮光掠影、防止主观性和片面性。四要提高调研报告质量。应避免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重复,成绩部分可高度概括,重点放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力戒空泛议论。
  三、审议方式要灵活。灵活的审议方式能够调动委员们发言的积极性,创造民主氛围,提高审议的深度和广度。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组织全体会议进行集中审议,各组确定一人或几人综合本组发言情况进行发言,重在找问题、提建议。二是审议与询问相结合。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发言,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三是审议与公民旁听相结合。根据审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市民到会旁听,并让其发表意见和建议。当然,还可以探索其他方式,只要不违背法律且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审议方式,都是可以并且应该努力去尝试。
  四、跟踪督办要强化。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常委会履行法定职权的结果,对促进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是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根本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办理机制。重点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送达制度、跟踪督办制度、结果反馈制、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办理结果实行表决未获通过的,要限期再报告,对再报告仍未获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可视具体情况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二是加强跟踪督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分工负责,跟踪督察“一府两院”的办理工作,特别是要发挥好主任会议在督察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以及人大代表在督察工作中的信息反馈作用,协调解决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加大落实办理反馈工作力度。“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一定的时间内经领导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四是敢于启动刚性监督手段。为了使审议结果的办理不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各种监督手段。包括刚性监督,如约见、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整改。五是借助舆论监督。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将人大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及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督办情况进行公开报道。对办理审议意见及时,落实较好的单位及个人要大力宣传与表彰,对办理较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可以促进“一府两院”落实交办意见,也可以督促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意识。六是重视自我总结。每次常委会会议后,要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对上次会议的审议情况进行讲评,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认真改进,并对遗留问题进一步跟踪调查,抓好督办。
  五、自身建设要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会议的主体,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是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决定因素。一是要加强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成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充分认识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不单纯是一个如何开好会议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课题。进一步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履职的业务能力,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开好常委会会议。二是要从根本上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在讨论决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要切实把好人选关,不但要注重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要突出参政意识和督政能力。同时,要逐步增加专职委员比例,尽量减少兼职委员的比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委员专职化,以提高审议工作效率。三是抓好经常性的培训工作。要从多方面提高组成人员的素质,以及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因此,要建立健全组成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学习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和相关知识,使组成人员具备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素质。四是建立和完善常委会有关制度。要坚持和完善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一系列具体工作程序和办法。同时,还要制定会议出席、列席、缺席、旁听和新闻发布制度。五是探索研究代表对常委会会议活动的监督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工作必须对代表负责,受代表监督。因此,有必要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常委会的例会活动,听取代表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建议和意见。这项工作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作了有益探索,但开展的面还比较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加强。六是加快关于监督工作的立法步伐。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监督法》和修改《地方组织法》,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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