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11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成熟,可以形成《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
12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