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30日在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自2017年4月实施以来,对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省人大立法条例》)进行了修正,为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确保新修正的《立法法》《省人大立法条例》在我市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有必要对我市的《立法条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近十年的立法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需要固化,一些不完善不合时宜的规定也需要细化和废除,所以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二、 修改的简要过程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立法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从上半年开始,法制委、法工委精研吃透上位法修改的核心内容,认真总结研判我市在履行立法程序工作方面的成绩与不足,积极借鉴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开展了《立法条例》修改工作,8月末形成了《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初稿。9月初,就《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初稿全面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阜新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市人大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改内容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由九章六十九条修改为八章七十七条。为了使修改情况更为直观,法工委制作了修改前后对照、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一览表。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丰富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增加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等内容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二)对照上位法,进一步补充完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工作制度。一是增加了立法权限。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项权限增加了一项“基层治理”权限,并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修正草案第三条);二是完善了立法程序。增加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该审议的内容和程序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了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审议相关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了法规案通过前就有关问题可以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并征求意见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五十五条);增加了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终止或者延期审议程序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五十八条);增加了表决未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重新提出的程序规定(修正草案第六十七条)。三是健全了工作制度。增加了优先列入和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六、十七条);增加了立法计划调整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报告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增加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案可以成立联合起草小组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完善了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内容(修正草案第六十五条);补充了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后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六十八条);增加了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探索协同立法、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有关问题的研究答复、加强立法宣传、法规之间如何适用等内容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
(三) 结合立法实践,进一步改进完善立法机制。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修改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表决和一次审议表决的程序规定(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间由原来的“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修正草案第五十九条);将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会刊和阜新人大网以及《阜新日报》上刊载”修改为“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网站以及《阜新日报》刊载”(修正草案第六十条)。
此外,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已作出具体规定,为此删除了第七章“规章的备案和审查”整章内容, 在草案第七十五条增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同时对条款顺序、文字、标点符号等作了调整和修改。
综上,《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