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8月18日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议事和审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制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委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知识,学习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开展工作。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或拟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立法议案; (二)审议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 (三)审议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四)对我市有关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被认为不适当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六)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立法议案、建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举行。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委员会请假;请假的委员应当就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需要表决的,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专门性问题时,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和学者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列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的议题,其文件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制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一)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议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委会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修改说明和表决稿等; (四)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五)法制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需要由全体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逐条进行审议,认真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办公会议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办公会议主要处理法制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召开日期和列席人员; (二)决定提请委员会审议的议题; (三)研究有关法制委员会的议案; (四)研究和确定立法调研有关事项; (五)确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前法规草案论证会、听证会等事项; (六)研究法制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文稿及本委的工作计划、重要的工作报告; (七)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对本委的工作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其工作指导;加强与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意见,相互支持,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