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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建设 发布时间:2010/05/06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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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突破阜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1、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当前,我市已进入“突破阜新”,实现转型振兴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局工作中作用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要系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宪法法律知识,将其作为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作为“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要组织新闻单位设立固定栏目,及时和定期编发(播报)人大工作的相关稿件,报道的版面和时段要符合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协调党报和其他新闻媒体,支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各项公开事宜。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人大办刊工作和人大网站建设,努力提高人大办刊质量和人大网站的影响力。支持人大开展理论研究,强化人大理论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应用研究成果。
      2、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和完善每届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专题汇报、通报重要情况、答复问题请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议、人大专(工)委会负责人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党委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监督、决定、选举任免等各项工作中,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的重要监督意见、调研成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党委各部门要加强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情况、提供信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承担、认真履行研究指导本行政区域人大工作的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人大工作交流,提高全市人大整体工作水平。
      3.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监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党的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同人大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要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法定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全面加强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尤其要加强对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城乡规划、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超收收入、非税收入使用情况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及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受理公民、法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工作,规范受理程序,探索有效的受理形式,提高受理成效。“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后交办的相关事项要依法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加强对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既要对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也要听取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主动建立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意见并依法报告处理情况。
      4.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对地方和社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机制。党委关于需要全社会执行的重大决策,要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就党委的重大决策、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积极行使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前,要深入研究党的相关文件,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同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把行使决定权的过程变成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形成民志的过程。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并认真执行。每年初,要主动提出拟提请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治省理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后按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注重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工作大局。
      5.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统一。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在选举任免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的作用,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任免前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和推荐理由,重视和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要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处理选举特别是换届选举中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党委提名和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关系,进一步探索改进提名工作方式、方法。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结果,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涉嫌违法违纪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与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门要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结果。
      6.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各级党委要坚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积极探索创新选举办法,保证妇女、少数民族、党外人士以及基层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比例,并根据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新变化,增加新的代表成分,保证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除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外,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特别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特别是确定人大代表提名人选中的作用,推荐市、县(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连任的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把履职情况作为继续提名的重要条件;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换届时不宜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探索选举前候选人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人大代表见面的有效方式。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制度,对首次当选的人大代表要在当选后一年内以多种方式进行基本履职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情况考评激励制机,对履职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强化代表的政治意识、职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要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代表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维护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7.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坚持和完善各项政情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等制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积极探索完善代表持证视察、调查、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职的有效形式,拓宽代表履职渠道,提高代表活动实效。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委文件要求切实给予保证,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要普遍建立“代表之家”,为代表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切实维护代表权利,对妨碍、阻挠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8、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及办理的引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评议制度,将办理情况向代表通报。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要建立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提建议人制度,提高建议的办结率和满意率。
      9.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直接联系代表。要坚持各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受代表约见和回答代表询问、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反映民意,切实代表人民执行职务。积极探索和规范代表通过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10.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外友好城市议会间开展交往。要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纳入各级政府外事工作总体规划,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内外友好城市议会、人大间开展交往活动,参与地方重大外事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以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11、重视乡(镇)、街道人大工作。要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依法开好乡(镇)人代会,切实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的作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要配备专职人大副主席,负责人大的日常工作。经济比较发达或人口比较多的乡(镇),应设专职主席。未进党委班子的专职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开展街道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促进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2.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通过组成人员调整,增加组成人员职数,选派专业人员到常委会和各专(工)委员会任职等方式,积极推进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并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中驻会委员的比例。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以保证工作连续性。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调整的需要,加强人大组织机构建设,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得到全面履行。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中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在街道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
      各级党委要关怀人大干部的成长和进步,与党政干部同等对待。要把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推进人大和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交流计划,并抓好落实。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人大机关建设,确保各级人大特别是县(区)、乡(镇)人大的工作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解决好人大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后勤保障及培训设施等实际问题,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需要。加强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大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人大工作效率和质量。
      各县(区)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办公部门要将《意见》进行目标分解,落实责任,由市委督查部门进行督查。市委每年要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市委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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