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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建设 发布时间:2015/10/16 0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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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15326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章  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 代表要依法行使代表权利,自觉履行代表义务,主动参与管理地方社会事务。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干事创业的表率、维护稳定的表率、为民服务的表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三条  表要积极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自觉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审议审查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第四条  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所在县区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等部门会议;积极参加“代表之家”和“代表工作室”、“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二)代表要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认真接待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代表要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意见或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四)代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与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各项活动,应邀担任市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员等与代表履职有关的社会职务;

(五)代表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务之间的关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章 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进行述职。

第六条 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以代表名义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对外泄露。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考核和通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团、代表小组要认真记录每名代表的活动出席情况,每年的人代会上都要对代表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代表执行职务时要求真务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得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代表要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并在每年年末将履职手册交原选举单位签署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审阅。

 

第四章  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引入激励机制。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要采取有效形式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和表彰。对模范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秀代表,在换届选举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实行退出机制。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一)按职务、工作岗位需要选出的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因私出国或到外地学习、进修,一年以上不能返回本行政区域履行代表职务的。

第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连续两次不能全程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有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所在代表团、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的;

(四)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经评议“不满意”率超过50%,次年再次述职,“不满意” 率仍超过50%的。

第十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应责令其辞去或罢免其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司法机关查处,被逮捕、起诉、审判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法定程序或正常渠道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偷税抗税受到有关机关处罚的;

(四)因涉有“黑恶黄赌毒”等问题,受到有关机关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依法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驻阜省人大代表和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守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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