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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地方立法“四化”建设 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工作综述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2021/12/24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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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地方立法“四化”建设

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工作综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保障,是地方立法工作“大合唱”重要组成部分。

本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立法选题、征集意见、化解分歧、机制保障“四化”建设,努力践行和发展全程人民民主立法,取得“四年八法”的立法成果,地方立法的促发展、保善治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

 

探索立法选题渠道多元化

立法始于选题,民主立法从立法选题开始。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立法项目库,并探索实施了立法建议项目“定时征集+常态化征集”工作模式,在立法源头上拓宽各方参与渠道。即每年9月初,向市委市政府定向征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在日常工作中实行常态化立法选题储备机制,注重从市委改革发展决策中选题、从政府的社会治理需求中选题、从人大监督和代表工作中选题、从人民群众关切中选题,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方的立法需求。

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统筹研究、兼顾各方,从源头上凝聚立法共识,使立法项目向立法需求上集聚,助力市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项目选题的针对性、时效性,为高质量立法打牢基础。通过实施这一模式,在立法选题上实现了由“等米下锅”到“点菜上桌”的转变。

聚焦市委关于“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最优市”的决策安排,制定《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过深度掌握和体会人民群众对“起风不起沙”的美好生活向往,制定《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通过回应人大代表建议,提高草原生态保护水平,制定《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通过市政府对精细化实施温泉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制度需求,制定《阜新市温泉水资源保护条例》。

“立法选题精准,充分体现了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初衷和本意”市人大常委立法选题工作也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的高度评价。

 

探索法规草案意见征集广泛化

一部地方性法规从起草论证到制定出台,一般需要经过二十多道法定程序。如果各环节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实现,就能最大限度的找准利益平衡点,进而有效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闻异则喜”,最大限度的拓宽各方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声音。

在《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在市人大人选委、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帮助下,通过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定向征求市人大全体代表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在《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考虑到网络和报刊不足以将立法动态直接有效的传递到村民手中,于是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张贴到全市620余个村的村务公开栏上,扩大了法规草案定向征求意见的覆盖面,50余名村民向法工委反映治理农村垃圾急需解决的问题。

 

探索化解立法分歧高效化

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实施以人大、政府“联合起草、共同论证”的立法工作模式为民主立法赋能,有效防范法规草案久拖不决。通过“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经过反复充分商量,以民主聚民心、以法治促善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草案)》中禁牧条款的设定,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也涉及到牛羊养殖户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利益。《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抄送。得到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支持后,《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结合调研成果形成宣讲提纲,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深入村屯向部分利益群体宣讲,争议较大的条款得到了普遍认同。各方对防沙治沙的认识有了显著提升。最主要的“禁牧不禁养”制度设计最终在条例中体现,既助力阜新实现“起风不起沙”的生态治理目标,又倒逼牛羊养殖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助推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

 

探索民主立法机制规范化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确定了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中原汁原味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了立法民意直通车的作用。园中社区被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九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建设和指导。今年,园中社区受托承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5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馈建议641条同时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上处于“排头兵”。省人大常委会向其他八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复制推广了园中社区经验做法。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将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拉长立法全过程民主链条、拓宽立法全过程民主渠道,使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张庆铭 冯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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