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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事项决定 发布时间:2011/12/28 0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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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扎实开展我市“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要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围绕实现阜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创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法治阜新,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公民法律素养,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特别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法治文明环境。
      二、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农民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各国家机关要建立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学习制度。要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做到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要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法制宣传教育要以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内容和形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要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选择和制作方式上要注重社会效果。要不断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工作者、法制宣传志愿者、“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重视运用典型案例剖析,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实践。要加大法律实施的力度,使法律成为各级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要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法治和谐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和平安校园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探索和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地方的具体实践,加快法治阜新建设的步伐。
      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组织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照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自觉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形成合力,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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