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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阜新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加强生态建设的决议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事项决定 发布时间:2015/03/26 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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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阜新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编制〈阜新市生态市建设规划〉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生态市建设规划是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生态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会议同意实施《阜新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要切实加强对生态市建设的领导。生态市建设是一项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系统工程,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科学编制规划,要建立实施规划的统筹协调、权责明确、考评机制完善的责任管理体系,统筹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把生态市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融入到全市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生态市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要加大生态市建设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把生态市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为生态市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生态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物质保障体系,调动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关心、参与、支持生态市建设。要大力推进生态科技进步,为节约、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提供新的途径。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和生态破坏行为。要着眼形成制度完善、法制健全、监管有序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生态监督和考核体系,明确阶段目标,实行阶段考核,加强法制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切实推动生态市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严格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法规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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