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1 月7 日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人事选举委员会、申诉控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