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督办办法 (2018年3月12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审议意见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共阜新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阜委发【2015】21号)、《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议意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具体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作出的审议意见、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市人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执法检查或视察等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或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办理,同时抄报市委。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与“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提出要求。并及时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专业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开展视察和调研。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办理期限为2至3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在办理期满前5个工作日,承办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反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六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督办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情况开展调研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将“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情况报告作为常委会会议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视情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整改目标实现及社会效果等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议意见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审议意见专门规定办理期限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