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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04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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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228日阜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1211日阜新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称立法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在两周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期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当先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再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代表连续两次不能全程参加或未经批准有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前款确定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在阜新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上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和举行期间,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有关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的报告,并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报告时,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与其相关的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下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下一年预算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及有关预算平衡表(草案)、收支表(草案)和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及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即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公布当选结果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宣誓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宣誓。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中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举手、电子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选举结果及其他表决结果由主席团公告,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规定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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