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武险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于双青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三、任命李凤玲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任命何伟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五、任命张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六、任命耿文革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七、任命李士英、吕艳秋、姜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八、免去孙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九、免去王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免去王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一、免去李芝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十二、免去王福生、宿长龙、杨柏林、张兴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三、免去刘树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四、免去张行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五、免去刘洪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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