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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9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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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 机构设置
   市人大常委会现有10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人事选举委员会、监察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申诉控告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5个工作(办事)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研究室、预算工委、代表工委、法制委。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收支总预算1953.36万元。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673.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673.2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651.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36.0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57.4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8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8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同。

(三)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25.96万元。
  (四)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合计为10台,为一般公务用车。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为0。
  (六)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本单位无重点项目。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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