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截止日期:2021年9月30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8-2288259(兼传真) 通讯地址:阜新市海州区育红路31号(阜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邮 编:123099 电子邮箱:fxrdfgw@163.com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垃圾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垃圾治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政府及村委会职责】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垃圾的分类、投放和保洁等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产生农村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农村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废弃物治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有毒有害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农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科技、公安等部门以及供销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活动。 第七条【科技支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培养和引进农村垃圾治理技术人才,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共建美丽宜居乡村的良好习惯。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社会实践活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激励措施】 在农村垃圾治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规划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未完成农村垃圾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 市、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会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示范引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示范片区建设,在用地审批、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示范片区创建。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中确定的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报告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设备。基础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与农村垃圾治理需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分类治理】 农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禁止将已分类的农村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 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丢弃或者焚烧垃圾。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第十八条【放养规定】 从事畜禽放养活动的,放养者应当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及时清理粪污。 第十九条【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建设并使用与养殖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 散养户不得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 第二十条【有毒有害垃圾治理】 农村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投入品回收】 鼓励和支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采取押金返还、积分兑换、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放者将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垃圾收集、运输责任主体将已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运行单位将已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放养者未对畜禽产生的粪污及时进行清理,影响村庄环境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散养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投放者将农业生产废弃物混合投放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垃圾收集、运输责任主体将已分类的农业生产废弃物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运行单位将已分类的农业生产废弃物混合处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基准】 市具有农村垃圾治理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具体适用额度纳入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七条【委托授权执法】 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或者相关的事业组织实施农村垃圾治理行政处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二)农业生产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病死畜禽等。 (三)农村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中的危险废物。 (四)农村垃圾治理示范片区,包括农村垃圾治理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示范街。 (五)养殖专业户,是指符合辽宁省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家庭或者个人。 (六)散养户,是指未达到养殖小区、养殖场规模以及辽宁省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配套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阜新市农村 垃圾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我市作为农业生产大市和畜牧业强市,在向社会提供优质农副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农业生产废弃物。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随之而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总量也再逐年增加。2013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相关工作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和生产生活生态,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根本目的,集中整治积存垃圾、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建设垃圾处置体系、推广农村垃圾分类,深入开展全域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然而,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治理观念不够深入、垃圾处置体系规划不够完备、处置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市农村垃圾治理难题,市政府提出急需出台一部引领、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活动高质量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打通上位法实施“最后一公里”,补齐我市农村垃圾治理法律制度短板。为此,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列为2020年度立法论证项目、2021年度立法制定项目。 一、起草过程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召开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部署会议,采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起草、共同论证”《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模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论证工作。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阜新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阜人办发〔2021〕8号),明确了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单位、专门审议单位、统一审议单位的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2021年3月,起草小组赴阜蒙县伊吗图镇垃圾焚烧发电厂、海州区韩家店镇韩家店村、东瓦村就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开展实地调研。起草小组先后召开4次会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进行了5次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中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阜新共青团微信公众号、市司法局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创新性的通过乡镇司法所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张贴到全市610余个村征求村民意见。4月下旬,起草小组赴阜蒙县建设镇杨家店村、彰武县丰田乡双龙村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6个乡镇以及部分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起草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4月至5月,起草小组赴抚顺市新宾县、浙江省金华市、湖州市和河北省保定市学习考察农村垃圾治理先进经验。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三次会议,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吸收采纳。上述期间,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5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6月17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市政府作为《条例(草案)》提案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以下简称《条例》)共计30条,不分章节,拟主要明确以下问题: (一)明确农村垃圾的种类。《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垃圾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并对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使《条例》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晰。 (二)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单位、家庭和个人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强化了农村垃圾产生者的处置责任。同时,对环境卫生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防止和避免发生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形。 (三)明确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条例》第规定:市、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会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示范片区建设,引领、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由点到面,从小到大,因地制宜,取得实效。 (四)明确农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对于没有实行分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养成分类的习惯,对于不依法分类的,通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予以处罚,实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立法目的。 (五)明确从事禽畜放养活动的,应当建设并使用与养殖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污染防治配套措施,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放养者应当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及时清理粪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畜禽养殖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六)明确鼓励和支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采取押金返还、积分兑换、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实现农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七)明确执法主体。结合我市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进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综合执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确保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保障,切实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中的“排头兵”作用。 (八)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赋予市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农村垃圾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垃圾治理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做好、做实,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彻底改观。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