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报告;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5.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议题的建议。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6.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7.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8.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查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9.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10.参与我市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11.参与我市依法治市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12.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